- 环境变迁与水利纠纷:以民国以来沂沭泗流域为例
- 胡其伟
- 3940字
- 2025-02-25 04:36:05
第三节 目前相关的研究进展
对于沂沭泗流域而言,以往的研究并不多见。陈吉余先生所著《沂沭河》是对该流域研究最为直接的一本著作,但属于普及性读物,比较浅显,且二河在该著作问世之后变化颇大,因此仅能将之作为复原流域面貌的参考。淮委沂沭泗管理局所编《沂沭泗河道志》是有关该流域最为权威的水文论著,但名为志书,实为材料汇编,明显流于条理化,除了大量数据罗列和图表堆砌外,缺乏流域水环境变化动态的勾勒和对外部机制的分析,在理论思考方面尤显薄弱,对水利纠纷问题竟未专门提及。
究其原因,一来因为该地处鲁南苏北之一隅,向属落后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有较大差距,学者目光尚不屑及此;二来此地水系环境变化巨大,厘清其变化实需相当功夫;再者,此地的水利纠纷虽然激烈,但由于我国新闻报道的特殊性,长期以来鲜为外界所知,故未引起足够重视。
但是,笔者通过对这一区域的关注,发现该区水利纠纷问题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和复杂性;其纠纷的解决,竟是相当曲折和艰难,故将其脉络理清并从纵横层面及相关因素等予以剖析研究,总结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东西,以期在创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为研究者和相关的决策者提供一些借鉴。
对水利纠纷的研究,应该纳入水利社会史研究的范畴。这方面的经典著作莫过于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一书,尽管其理论至今争议颇多,而且显得过于宏观,缺乏具体事例的剖析。与之相反,法国远东学院(Ecole franaise d'Extrême Orient)蓝克利(Christian Lamouroux)、吕敏(Marianne Bujard)教授及北京师范大学董晓萍教授等,在山西、陕西地区展开的大规模的文献资料搜集和田野考察
,成果颇丰。但是一直以来,学者将目光较多的停留在西部、北部缺水地区的“水利社会”问题之上,其他地区则着墨较少。
中国幅员辽阔,既有干旱困扰的缺水区,又有洪涝肆虐的丰水区。大江南北,朝野上下,古往今来,纵横千年,如何合理配置和利用水资源;如何“治水”,如何抗旱;如何泄洪,如何节水等,都是挥之不去难以解决的持久性问题,“在努力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国家层面上朝廷和庙堂有过争论,封建时代与当今社会有所不同;社会层面上从地方官府宗族士绅恶霸的仗势攫夺,到普通民众的所谓‘滴水如油’、‘洪水猛兽’,甚而为争水防洪械斗惨死”。尤其是北方缺水地区水利纠纷频发,各级政府久为困扰。早在1935年,李仪祉先生着陕西省水利局将本局自1916年至1934年底所处理结案的案卷择其“可作处理争水案件之参考者”十九起,编制《陕西省各河流域历年人民水利纠纷案件处理情形统计表》,以为各级水利部门参考
。少数学者对江浙地区有所涉猎,如熊元斌的《清代江浙地区水利纠纷及其解决的方法》
,以及复旦学兄冯贤亮的《近世浙西的环境、水利与社会》,冯著重点叙述了太湖平原水利和生态环境、地区社会、环境卫生、灾荒等方面的密切关系,对水利矛盾和冲突有简短论述。此外还有一些期刊文章,对江南水利纠纷多有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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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明方的《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中对灾害与区域冲突的关系作了一些探讨,即其所谓的“导源于区域差异的集团对抗”——“水平型冲突”(相对于“建基于经济政治不平等关系上的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对抗”——“垂直型对抗”),其中也注意到水利纠纷问题,“当这种天上来水落地成河而变为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极大价值的水资源时,其在各个地区共同体之间的分配就因地势及地理位置的关系而天生的不平均,而这种水资源公有观念和水资源分配不均的事实之间的矛盾,就会在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过程中埋下了持久冲突的种子”。书中提到鲁西巨野县黄沙河东、西两岸居民因筑坝引起的冲突,致使前往调解的县长被扣留和殴击的事件
,即发生在本书研究范围之内。遗憾的是,夏著中只注意到“由洪水灾害或河道变迁导致地界变动”
情况,却并未认识到这种变动是双向的,对地界变动后因水利建设而可能引起的洪涝灾害及河道变迁并未提及。
郭成伟、薛显林主编的《民国时期水利法制研究》虽有专门章节探讨水利纠纷,但仅是从法律程序上和调处机制上的研究,于具体事例、过程等方面并无涉及。冯和法编著的《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中亦有对苏皖萧(县)、宿(县)两县1932~1936年三次水利纠纷事件的关注:1932年6月苏北萧县疏浚龙山、岱山两河,宿县农民担心“水发下注,淹没该处田地”,“突聚二千余人携带武器,拟用武力填塞”,双方遂“开炮激战极烈,萧县村庄中弹损毁多处,伤农民三”。1935年3月,萧县农民挖掘淮河支流,又遭宿县农民阻挠,械斗再起,致多人死亡。次年5月,二县边境又有农民因水利争执,“大起冲突”
。江苏行政学院汪汉忠先生的《灾害、社会与现代化——以苏北民国时期为中心的考察》一书以专门章节讨论了民国时期的灾害对苏北社会的危害,其第六节以整节的篇幅论及“灾害搅动下的社会纷乱”,该节首先讨论的就是“灾害与苏北的水利纠纷与冲突”,对苏北水利纠纷的普遍性、长期性和残酷性有较深刻的认识,并指出:“苏北由于是‘洪水走廊’,水利纠纷主要表现为‘避祸水’。……与其说是水利纠纷,不如说是水害纠纷。”
这与本书所论之邳苍郯新地区的“灾害环境下的水利纠纷模式”其实是异曲同工,不过将其推广到整个苏北,似有失偏颇,因为微山湖地区的纠纷就明显不在其例。
北京师范大学王培华从2002年开始,先后发表了《清代滏阳河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分配与利用》《清代河西走廊的水利纷争及其原因——黑河、石羊河流域水利纠纷的个案考察》
《清代河西走廊的水资源分配制度——黑河、石羊河流域水利制度的个案考察》
等,就清代水利纠纷个案展开探讨,指出“分水的制度原则有二:一是公平原则,即按地理远近;二是效率原则。分水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水利纷争。地方各级政府发挥了调节平均用水的作用”。在2005年南开大学召开的“中国历史上的环境与社会”国际学术讨论会上,又就漳河流域的水利纠纷发表了论文《漳河流域水资源矛盾及原因》,开始关注20世纪20年代至80年代的水利争端。一些民政、水利工作者亦就各自角度对此有所涉猎,如黑龙江省水利厅的房建将水事纠纷分为用水纠纷、排水纠纷、洪水纠纷、管理纠纷四类
;成都市水利局陈渭忠认为成都平原近代水事纠纷有五种起因,即水量分配、用水侵权、兴修工程、经费分摊及功能矛盾等
。上海师范大学吴赘认为,鄱阳湖随着渔退农进的演变,引发水利纠纷的原因变得更加复杂。他建议引入系统论,从人口、制度和技术及管理等要素入手来分析,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能为纠纷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长江科学院李浩等人运用博弈理论提出了省际水事纠纷的演化发展分析框架,并结合鄂豫丹江荆紫关水事纠纷案例,具体分析中央与地方在修建水利工程避免水事纠纷方面的博弈演化过程。并从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与分析、信息评估与预测、信息沟通及干预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省际水事纠纷预防机制框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赵崔莉从清代皖江圩区水利纠纷产生的原因入手,展现了由封建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期间皖江流域自然生态、环境资源和社会人口三者之间的矛盾和水利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不同利益集团权力的运作反映出国家、社会、民众的互动。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水权问题愈加受到关注。2006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田东奎的博士论文《中国近代水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出版,该著作从法律史的角度触及了水权问题尤其是总结了中国历史上水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经验教训,探讨了从先秦至近代水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勾勒了中国社会诸如政府、宗教组织、社会组织及普通民众等各个阶层在参与水权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角色,从古今、中外两个角度对比了各种机制的优劣,并选取山陕、河西、江南、四川盆地四个类型建立了历史模型,进行了类型学分析。作者认为:“山陕地区主要是通过建立流域共同体的方式避免水权纠纷。河西地区通过国家解决机制,如民事诉讼、行政处理解决彼此之间的水权纠纷。江南地区通过国家机制解决较大范围内的水权纠纷,由于夹杂着家族冲突、土客冲突、地区利益冲突,效果并不理想。四川盆地水权纠纷涉及较大范围的水权纠纷,一般以国家机制,特别是行政处理方式解决,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显然,该论著主要侧重于纠纷解决机制的讨论,对纠纷从形成到激化到最后解决的过程没有论及,而且,该书主要是从法理角度的探讨,而非历史地理学的著作。
近年来通过民间文献进行的水权、水利社会史研究颇成气候:陕西师范大学萧正洪教授的《历史时期关中地区农田灌溉中的水权问题》一文探讨了关中水权的纵向变化及其特点,认为明清时期用水权的买卖及其与地权的分离是其显著特点。法国学者魏丕信(Pierre Etienne Will)就清代引泾工程的自然社会环境、官员意识进行纵向考察,以此对“拒泾引泉”的形成等进行分析。
而中法合作项目“陕山地区水资源与民间社会调查”,利用相对丰富的、能被搜集到的地方资料,如民间水利碑册等,剖析基层村社管理水资源的稳定传承和社会变迁的状况,对开展关中水利社会史研究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的表述,对本书颇有启发。
但是,就目前对水利纠纷的研究而言,缺乏将流域环境变迁与水利纠纷问题结合起来的考察,对诸如人口增加、土地负荷、民众心理等与水利纠纷的相关性尚未有深入触及,尤其是对新中国成立以后,传统小农经济被公有制经济取代、水利事业成为国家事业、水利设施不再是私有、传统的水利社会分崩离析的情况下,水利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视而不见或避而不谈,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在行政区划问题上,目前虽有学者注意到水利纠纷与行政区划变动之间的微妙的互动关系,即水利纠纷可能导致行政区划、政区界线的变动,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王建革老师的《河北平原水利与社会分析1368~1949》一文就谈到了雍正时期磁州改归广平府一案,并以此为例探讨了府与府之间的水利纠纷,并特别提到国家权力机关对具体闸渠管理规定的干涉。而对于政区及界线的变动所引起或者消弭水利纠纷问题,目前并未见系统专门的学术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