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美国大学教师晋升与终身教职申诉概述

在美国,高校晋升及终身教职申诉权利的法律保护制度相对完善,宪法是保护高等教育的最重要的法律源泉,是保护高校教师权利的主要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教育是各州的责任,美国宪法的职责在于通过对涉及宪法问题的高校案件的审理来影响全国高等教育政策。高校教师可以通过调节、仲裁、上诉的方式处理晋升与终身教职评价中的纠纷。高校在处理与教师的学术评价及聘任纠纷时享有充分答辩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有权申请第三方仲裁;高校教师有权借助工会以及有关部门的力量,以谈判的方式解决问题,若出现谈判无法调和的纠纷可以上诉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处理。[2]美国法院对教师晋升与终身教职评价申诉案例的审理主要有两条轴线贯穿始终:共同治理原则和司法尊重原则。通过对教师胜诉的部分案例进行集中分析发现:当高校侵犯了教师的程序性权利和基本人权,对教师存在歧视行为,或违反了与教师签订的合约时法院多判处高校败诉。

作为内部治理体系的基石,美国高校制定了“内部法”来明确高校内设管理部门的权威,并将某些权力下放给各级管理人员。与之相匹配的,内部法规定了校园群体各个成员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实施这些权利和责任的过程。在高校外部,适用的外部法律是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由于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时,外部法律优先于高校的内部法,因此高校的内部法必须以适用的外部法律为基础。除参加教师理事会或类似组织外,教师通常直接参与高校各个部门的治理。在美国,高校教师参与治理的程度较高,以至于内部治理通常被称为“共享治理”或“共享机构治理”。[3]近年来,美国许多大学都在重新考虑改善其治理结构,但这常常面临提高效率和成本效益的压力。

至少在法律理论上,美国的州通常被认为是高等教育的主要外部管理者。州政府是具有基本权力的政府,通常会在州宪法中规定对高等教育机构拥有明确管理权。州政府具有创建、组织、支持和解散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全部权力。各州制定了州行政程序、公开会议和公共记录法,以及指导大多数州高等教育机构运营的道德准则。州法院制定并执行普通法,处理构成高等教育机构与其教职员工、学生、管理人员和雇员之间法律关系基础的合同及侵权行为。同内部治理相比,高校的外部公共治理结构和过程呈现了更广泛的多样性,特别是公立大学的治理主要取决于所在州的具体法律。美国各州的高等教育结构因实际情况不同存在差异。美国大多数州都有负责全州公共高等教育事务的州议会(如州高等教育委员会)或州专员。相应的委员会或官员也可能负责整个州的私立高等教育,其他董事会成员或官员可能兼负着相同的责任。如果一个州的高等教育系统超过一个,每个系统也可能存在单独的委员会(例如,加州大学系统和加州州立大学系统)。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各州往往更多地参与公立大学的外部治理。

私立大学的外部治理也因学校不同存在差异。例如,大多数高等教育机构隶属于几个(通常是许多)认证机构的管辖。附属机构的认定取决于大学所在地区及其提供的学术和专业课程类型。治理方面是否有外部赞助(特别是宗教赞助机构)也取决于具体的大学以及谈判单位是否有工会。附属机构或基金会对学校治理可能施加的影响取决于学校的具体情况。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简称AAUP)则更为稳定,该协会专注于美国所有授予学位的高等教育机构。

与州政府相比,联邦政府是一个权力有限的政府。其宪法权力反映在联邦宪法中,没有包括任何明确的教育管理权。然而,联邦政府通过其他显性或隐性权力,对公立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行使实质性的治理权。例如,根据国会筹集和支出资金的明确权力,国会向美国大多数公立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各种类型的联邦援助;根据其隐含的权力,国会规定了如何支出并计算这些用于学院和大学的资金。国会还基于其隐性权力为私人认证机构提供联邦许可证,而联邦政府在确定大学是否有资格获得联邦认证时,十分依赖这些私人机构出具的证明。联邦政府还利用其消费能力以其他方式直接影响公立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治理过程。此外,联邦政府制定了防止和纠正性别歧视以及性骚扰的程序,负责解决涉及私立学院和大学工会成员的雇用纠纷,以及其他与健康和安全、工资和工作时间、缺勤、失业补偿、退休福利、歧视有关的雇用纠纷。在所有这些领域,联邦法律是州和地方的最高法律,并将取代与之不匹配的州和地方法律。此外,联邦法院是解决联邦教育权力纠纷和为教师、学生、其他团体执行联邦宪法权利的主要场所。因此,联邦法院的决定维护联邦权力或个人宪法权利,有助于以许多重要方式改变、指导和审查高等教育机构,特别是公立大学。

联邦宪法和州宪法权利条款直接适用于公立大学,但这些规定未说明私立大学的责任。学院和雇员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州和联邦(有时是地方)复杂的法律网络。以州普通法为基础的合同法原则为劳动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然而,对于受集体谈判协议保护的员工,联邦、州法律和劳工委员会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普通法合同原则。除了合同法和集体谈判法外,公立大学的雇用关系还受其他联邦和州法规、联邦和州机构条例(包括州公务员条例)、宪法(联邦和州)、行政法(联邦和州)、地方公民权利和健康安全条例的约束。

对于私立大学,除了合同和集体谈判法外,就业法体系包括各种联邦和州法规、地方法规、州宪法(在某些州),以及联邦和州行政法(在一些州案例中)。每当公立或私立大学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或赠款雇用工人时,任何涉及雇用的合同或授予条款也将生效,联邦或州关于政府合同和赠款的条例也将生效;这些法律来源在修改普通法合同原则时可以使用。此外,州侵权法也影响公立和私立大学的雇用关系,因为高等教育机构和雇员受普通法侵权原则中谨慎义务的约束。然而,与普通法合同原则一样,普通法侵权原则有时也会被成文法修改,《工人赔偿法》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