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学术术语,是20世纪80年代才出现的一个新概念,该概念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日本在1950年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法》,第一次提出了“无形文化财”的概念,与“有形文化财”相对而称。学术界普遍认为“无形文化财”的概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主要渊源之一,并且在内涵、外延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基本相同,两个词语可以相互替换使用。[7]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正式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即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遗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8]2004年8月我国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的决定》,开始了我国非遗保护的政策历程,此后我国政府制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推进我国非遗保护工作,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①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②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③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④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⑤传统体育和游艺;⑥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9]目前无论是法律政策层面还是学术研究领域关于非遗的概念基本已达成共识,较少有学术争议和概念不明晰的问题,因此本书也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法律框架下展开学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