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 草原文化与草原文学

中国古代北方草原文学是对中国古代文学进行文化属性划分的一种结果,是从文学创作主体、客体和文学活动过程蕴含草原文化特性的角度对古代文学进行探究的一种结果。当然,这种划分和探究不同于以往的时代性划分、简单的地域性划分,而是有其明确的、特定的文化性质特色。一般地说,古代文学多从朝代、作家进行研究,比如人们习惯的先秦文学、宋代文学或陶渊明研究、苏轼研究,但在此过程中,地域符号实际已经逐渐进入文学的视野,地域文学研究已成为文学不可忽视的研究对象,比如说起先秦文学,人们自然要提到楚辞,而最直接的话题自然是楚辞就是楚地的文学;还有隔江对峙的南北朝文学,其中北朝文学的另一种说法就是北地文学。这是从文学的宏观角度出发而引起的我们的思考。从微观的角度而言,文学的地域之别更是明显,曹丕在《典论·论文》中所言的“文以气为主”,虽然强调的是文人个体的气质、性格,但人的个性差异总是与所属地域的不同密不可分,于是就有了南方文人的温婉多情和北方文人的豪爽率直之说,而文学风致也就更是多姿多彩。

然而,我们所说的北方草原文学并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地域文学,因为一旦认定为草原文学是一种地域文学的话,那么就会带来异常明显的地域符号特性,就会将“鲜活生动”的诉诸于人的情感和审美趣味的文学活动套上僵硬的地域性标志,从而走到了死胡同,比如“楚辞”,按照宋人黄伯思在《新校楚辞序》中所说“盖屈宋诸骚,皆书楚语,作楚声,记楚地,名楚物,故可谓之‘楚辞’”,那么在“楚辞”中出现的所有描写对象就应该是楚地之物,然而作为香草的“兰若”即兰花,并不仅生长于沅湘汉水,广阔的北方也生长兰花,难道就背离了楚辞的文学属性了吗?所以,草原文学不能简单地以地域特色,特别是描写对象的地域特征来看待,不能将草原文学等同于地域文学。那么草原文学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呢?

既然我们在开始讨论草原文学之时,谈到了草原文化的问题,因此,要想说清楚草原文学的概念,必须先说明白草原文化这一问题。因为二者有着必然有机的关联,可以说,是先有了草原文化,抑或是先有了草原文化的基本基因,才有了草原文学。

对于什么是草原文化,草原文化的意义,诸如此类的问题人们已经争论了很长一段时间,还是难以有一个让大家都能接受的结论,这个问题的关键之处在于草原文化和游牧文化的关系。一种意见认为,草原文化可与游牧文化画上等号,这两种文化可以任意替换,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认识,人们对这样的概念调换也习以为常。另外一种看法则认为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草原文化与游牧文化是不同的,游牧文化只是草原文化的主要构成和一个特定的发展阶段的表现,而草原文化的涵盖意义是大于游牧文化的,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吴团英先生。他在《内蒙古社会科学》撰文说:“所谓的草原文化,就是世代生息在草原这一特定的自然生态环境中的历代不同族群的人们共同创造的文化。它是草原生态环境和生活在这一环境下的人们相互作用、相互选择的结果,既具有显著的草原生态禀赋,又蕴含着草原人民的智慧结晶,包括其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及基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而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审美趣味、宗教信仰、道德情操等。”而“所谓游牧文化,就是从事游牧生产、逐水草而居的人们,包括游牧部落、游牧民族和游牧族群共同创造的文化。它的显著特征就在于游牧民族的观念、信仰、风俗、习惯以及他们的社会结构、政治制度、价值体系等都是游牧生产方式和游牧生活方式的历史反映和写照。游牧文化是在游牧生产的基础上形成的,包括游牧生活方式以及与游牧生活相适应的文学、艺术、宗教、哲学、风俗、习惯等”。又说“草原文化与游牧文化虽然在一定意义和特定范围内具有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性或同一性,但一旦超出特定范围,二者之间就有不可忽视的质的差异和区别。从文化属性看,草原文化从属地域文化,而游牧文化则从属经济文化;从地域分布看,草原文化基本同草原地带的分布相一致,而游牧文化则不尽其然;从其起源、形成和发展历程看,草原文化和游牧文化并非一直处于同步发展状态;从其构建特征看,草原文化是一种复合型文化,而游牧文化是一种单一文化”[1]。从以上两种观点来看,草原文化与游牧文化的界限仍然难以说得清楚,而这种结果的造成,是由于两个问题的混淆和模糊。第一个问题是草原和游牧这两个概念在某些层面上有些疑似对立,然而,实际上草原和游牧本相辅相成,草原是游牧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一个客观环境,游牧则是草原在生产、生活方式方面的必然反映,至于草原在纵向历史的发展和演变中所带来的诸如其他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变化,虽然有冲击和改变原有草原文化和游牧文化的现象存在,但并不可能改变草原文化本质方面的属性,就像现在的内蒙古自治区已经成为我国西北地区重要的能源、工业基地,但内蒙古大草原的客观本质属性依然如故,游牧文化的特性也依然存在。第二个问题,草原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主要自然环境依托,是一个客观的历史存在,虽然工业文明、现代文明对其产生了必然的冲击,但只要人类存在,草原就不会消失,草原文化也就必然永存;生态意识、生态文明日益被人们所接受,保护草原、延续和发展草原文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当然,在对草原文化认识这一问题上,还存在争论的声音,大体上认为草原文化并不存在于中华文化的主要构成中,只把黄河文化、长江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主要组成,但是从历史现实出发,特别是从中国古代文化的发展演变来看,草原文化或是草原民族所带来的文化对于汉民族文化所形成的影响和作用无疑是巨大的、明显的,比如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匈奴民族文化对于此时期中华文化的影响,比如唐代的多元文化状态,均包含着由游牧民族所带来的草原文化在内。所以在对中华文化主要构成这一问题的探讨上,人们逐渐将关注的目标放在草原文化之上。在20世纪90年代末,著名学者孟驰北先生以其百万字的鸿篇巨制《草原文化与人类历史》,详尽地论述了草原文化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关联,在他看来,任何社会“都要建构适合它需要的文化内蕴。对社会文化内蕴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生产样式。从远古到现在,大致上可区分出这样几种社会生产样式:原始狩猎生产样式、原始采集生产样式、牧业生产样式、农业生产样式、商业生产样式、工业生产样式。与这几种生产样式相关联,人类历史长河出现过六种文化形态:原始狩猎文化、原始采集文化、牧业文化(或称草原文化)、农业文化、商业文化、工业文化,这是从人类历史整体说的。”[2] 孟先生从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形态的理论出发,将人类历史文化形态分为六种,草原文化列入其中。虽然孟先生所言强调是针对人类历史整体而言,但必须明确,人类文化的历史发展存在着极为鲜明、显著的不平衡:一是并非所有的人类活动区域都经历过这些文化形态;二是在人类活动区域,这六种文化形态均不同程度地显现,特别是就地球各大洲的人类文化进展过程来说,某一种文化形态在某一个历史时段比较突出,而其他的文化形态则比较微弱,所以在思考人类文化历史的进程问题上,区域问题恐怕异常突出;否则就陷入了历史虚无主义的泥潭。但是,无论如何,孟先生所论极大地拓展了对人类文化存在形态进行研究的空间维度,将人们注目的焦点延伸到更为广阔的思维领域,特别是侧重强调了生产方式与文化形态的内在关联,指出了二者之间相互适应的关系,对我们进一步明确草原文化的历史意义以及和游牧文化之间的关系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实际上,人类文化作为人类区别于其它物类群体而出现的一种精神现象,绝不可能以某种单一的文化形态而出现,绝大多数是以一种文化形态为主的与其他文化形态相辅助、支撑的多元结构体系,比如原始采集文化与原始狩猎文化的并存相依、原始狩猎文化与原始农业文化的互相绾结,而其中最显著的则是狩猎文化与草原文化的紧密结合。同时,就人类文化发展而言,地理区域自身的明显差异性也使文化形态形成极为丰富、复杂的构成状态,特别是在地域广阔、自然环境复杂的中国大地,既有纵横交错、曲折连绵的江河湖泊,又有一望无际、平坦广直的辽阔平原,也有起伏错落、深远苍茫的多样草原,这就使得中国的文化形态具有了明显的区域地理特征。从支撑人类活动的资源环境来看,既有依赖草原而生存发展的游牧民族,也有耕耘不已的农业民族,还有采集、狩猎、农耕并存的山地民族。生产、生存方式的多样性就造成了文化形态的多样性。而草原作为中国国土资源的重要构成,占据了整个国土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以上,而在草原之上生活的各个民族也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创造了各自灿烂的文化、文明。所以,涉及中国文化构成之时,不能不提到草原文化。不仅孟先生坚持这样的观点,就是历史考古学界也是这样的认识。而到了21 世纪初,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组织国内外有关学者,共同研究、编著了大型草原文化研究系列专著《草原文化研究丛书》,从十一个方面对草原文化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特别是将草原放置在整个中国文化历史的多元发展、演变的位置,全力追寻和把握草原文化、草原民族在中国政治文化、经济文化、思想文化、宗教文化、民族文化、历史文化、文学艺术等方面的价值、意义,以无可辩驳的历史事实证明了草原文化与黄河文化、长江文化一样是中国文化、文明的三大主源、构成之一,充分说明草原文化对中国文化、文明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显然,不管如何理解草原,草原终究具有着多种意义,既有最基本的地理意义,所谓“草原是大面积的天然植被群落所着生的陆地部分,这些地区所产生的饲用植物,可以直接用来放牧或刈割后饲养牲畜”[3] 是说草原具有地理资源的文化意义,草原文化是一种资源文化;同时,草原又具有地域因素,在我国,特别是北方大地,有多种草原分布,所谓典型草原、荒漠草原、草甸草原、高寒草原或者平原草原、山地草原、荒漠草原、高原草原等,而这些草原又与广远的山脉、高原、丘陵、平原紧密相连,从而呈现出两种甚至多种生产、生存方式杂糅共存的局面,比如蒙古高原草原就是以游牧、畜牧业经济为主,而狩猎经济则起到了极为重要的补充作用。这里,一旦涉及草原之时,必然会在草原之前加以地域的限制或标志,不管是广大的草原区域,还是比较狭小的草原区域,因此,草原又有地域之别,草原文化又是一种地域文化。而我们都知道,不同的地域孕育着、生长着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民族,而这些种族、民族均与游牧、牧业息息相关,所以还可以认为是属于游牧民族,或以游牧民族为主的多民族区域、地域,由此,草原文化又是一种民族文化,是相对于平原、江海湖泊等以农业为主要生产、生存方式的农业民族而言的。所以,草原文化的内涵极为丰富,可以从多种角度去理解、把握,但无论如何,草原文化的核心在于草原的资源特点和游牧民族的游牧属性。这样,我们就可以大致对中国古代的草原文化做一较为科学的阐释,即依托、依恋草原而生产、生活的人们创造的一切文明结晶,而游牧文化则是草原文化的核心所在。

基本明确了草原文化的概念,就能够思考和回答草原文学的内涵。关于草原文学的定义和解释,实际上到现在依然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内蒙古大学刘成先生所说的“‘草原文学’就是反映迷人的草原之美的文学,歌颂草原人之美的文学,描绘出草原之风俗画的文学,着力表现草原人民的风俗习惯、生活情趣、风土人情和各民族友爱和谐的文学”[4];也有人认为“具有游牧生活特征或具有草原文化精神特点”的文学就是草原文学;还有人说草原文学即“用独特的自觉的草原叙事方式”来进行文学创作的文学;等等。但是不言而喻的是,以上的阐释均有无法克服和自圆其说的弊病,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方面具有难以自成其理的困难。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困惑,主要是因为对于草原文化理解、把握上的局限。事实上,虽然学术界存在着对草原文化是否是中华文化的有机构成的争论,但作为学术研究应该具有探索未知领域的勇气,应该具有敢于领时代之先的精神。在笔者看来,草原文学大致可以视为文学的宏观地域化研究范畴,而文学的地域因素有其深厚的学理依据和历史轨迹。丹纳的《艺术哲学》的主要观点就是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性质和风貌均取决于时代、环境、种族三大要素,其中环境和种族与“草原文学”有直接的关联,而美国文学发展历史上就有“荒原文学”“西部文学”的说法。基于此,我们认为草原既是地域符号,又是文化符号,又是民族符号,意义丰富,由此应从广义上去理解、把握,即凡在文学创作或表达过程中渗透或蕴含游牧生活特点、草原文化因子、草原民族质素的文学都应属于草原文学,而不论创作主体的民族属别、地域来历、出身状况等客观因素。亦即凡是依托草原而创作的文学、依恋草原而生成的文学,均属于草原文学的行列。其他观点或强调了对象、题材,或突出了体裁、写法、手段,均不能准确真实地反映草原文学创作的客观情况。笔者认为凡在文学创作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叙议、咏叹草原,或渗透、蕴含游牧生活特点、草原文化因子、草原文化质素的文学都应属于草原文学,这样才能把草原文学的概念阐释得不是那样复杂和蹩脚,才真正把握了古代草原文学发展的实际。

我们知道,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世界上没有所谓超越时空、凌驾于民族之上的所谓“人类文学”,任何一种文学均归属于某种特定的民族文学的范畴,就像每一个人必然归属于某个民族一样,因为人是自然本质属性与社会本质属性的综合体,而这一切恰恰是形成某种民族符号的主要特征、因素。从历史发展来看,文学的符号意义总是与其地域、区域、民族等文化性符号结合在一起,文学总是以文化的丰富性、生动性、独特性等美学构成体现着人类对美的追求、探寻的脚步。草原文学就是如此,不管是游牧文化、草原文化,还是草原民族,都体现着“草原”这一本质属性、本质特征,都体现着草原所具有和生成的“美学的观点和历史的观点”,本课题就是要从古代北方草原文学的历史演变、创作发展的角度入手,去把握在漫长的古代文学、美学历程中,北方草原文学所做出的努力、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