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书的主要内容概述

本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大晟府官制考、大晟乐体制考、大晟府乐章及词曲考、大晟府词人及其他职官考、大晟乐流传考等五章。试将主要内容简要概述如下。

(一)大晟府的官制

大晟府机构设置包含“置府建官”前后的两个系统,包括固定机构、临时机构及重组机构三种类型,表现出职官设置的“动态”特征和机构设置的多重混合型特征。

1.大晟府“置府”前的机构设置 大晟府“置府”前的机构有“礼乐房”、“讲议局”、“大乐府”、“制造大乐局”等。“礼乐房”,全称为“讲议司礼乐房”,讲议司属下专门详求历代礼乐沿革的机构,俗称为“大乐房”,设参详官等。“讲议局”,非正式机构名称,乃为后人所追加,实非专指讲议大乐而设置之“局”,而为“讲议司礼乐房”之别称。“大乐府”,大晟乐府之前身,官属有大乐府师、大司乐、典乐、大乐令、协律郎等;此机构为取代“礼乐房”的议乐权而立,设于崇宁二年九月至十一月间,崇宁四年九月朔,更名为大晟乐府。“制造大乐局”,崇宁、大观间为铸造大乐乐器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官属有承受官、主管官、制造官、杂务官、主管文字、监辖造作、点检文字等;大观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结绝罢局”,改为“大晟府制造所”,成为大晟府下辖的一个固定机构。大晟府“置府”前的机构,均由中书省直接管辖。

2.大晟府“置府”后的机构设置 固定机构有大乐、鼓吹、宴乐、法物、知杂、掌法等“六案”,属大晟府下辖机构。大晟府“六案”是在仿太常寺“九案”基础上设置的,只删汰太常寺九案中礼仪案、祠祭案、坛庙案、廪牺案、太医案等礼、医五案,保留太乐案、法物案、掌法案、知杂案四案,而将太乐案细分为大乐、鼓吹、宴乐三案而已。大乐案工作性质包括制造、修制大乐、教习祭祀朝会等雅乐乐舞及大礼雅乐应奉事。下辖有固定机构“大晟府制造所”、“大晟府教乐所”及临时机构“大晟府修制大乐局”。鼓吹案工作性质包括大乐鼓吹、警场等应奉事,下辖机构有鼓吹局。宴乐案工作性质当包括阅习宴乐以待宴享之用,制订宴乐曲谱并填词,“讨论古音,审定古调”并编修《燕乐书》等。法物案职责为掌给纳朝、祭服,掌预备与支借百官朝服、诸司礼衣、仪仗等名物。下辖大乐法物库,由武臣任监官,吏属有专知、副知、库子。知杂案除掌杂务,还兼掌依条制裁减吏额。负责人为大晟府杂务官,吏属则有胥长、胥史、胥佐、贴书。掌法案除掌本府条制外,还兼掌裁减吏额。掌法案负责官员俟考,吏属则与知杂案相近。

3.大晟府的固定机构和临时机构 大晟府“置府”后的机构设置,除“六案”外,还有一些固定机构和临时机构。固定机构有“大乐局”、“鼓吹局”、“大晟府制造所”、“教乐所”等。大乐局,崇宁四年九月隶大晟府;大乐局掌大朝会皇帝亲郊祀及御殿、御楼肆赦、大祠登歌及宫架、二舞等,官属除大乐令、乐正、副乐正外,尚有供官及通引官。鼓吹局,崇宁四年九月隶大晟府;鼓吹局工作性质除在大礼、祠祭中掌鼓吹导驾、警场、奏严等外,还担任王公、一品、二品、三品等“卤簿之制”;官属有鼓吹局令、丞、乐工、供官、通引官等五种,但在实际使用时却另设有府史、典事、录事、院官、局长、引乐官、都知、职掌等吏属。大晟府制造所,设于大观三年八月,罢于宣和二年八月,主要承担乐器制造、修制的工作,官属有制造官、杂务官、主管文字等。教乐所,设于崇宁四年九月前,罢于宣和七年十二月,工作性质除演习朝会、祠事之乐外,还包括教习太学、辟雍诸生乐。钤辖教坊所,政和三年八月隶属大晟府,工作性质主要是监领、均束教坊事及掌宴乐阅习、进退乐工之事及关报宴享撰修“致语等文字”事务,官属有钤辖官、点检文字、前行、后行、贴司等。教坊,政和三年八月隶大晟府,掌朝廷大宴、曲宴、圣节、上元观灯、皇帝游幸及赐大臣与宗室筵宴等所奏乐曲、杂剧、歌舞之类娱乐节目,但遇朝廷朝会、祭祀等大礼,亦临时借用为雅乐乐工,并参与仪仗导引工作;官属有教坊使、教坊副使、判官、都色长、色长、部头、高班都知、都知、教头、制撰文字、同制撰文字等。“编修《燕乐书》所”,设于政和四年正月后,罢于宣和二年七月,工作性质主要是依大晟律改定燕乐曲谱并“依月律次序”添入新补撰诸调曲谱,也就是后人所说的“讨论古音,审定古调”,官属有燕乐所制撰等。修制大乐局,设于政和七年三月,罢于重和元年十二月,工作性质主要是改造修正旧有大晟乐,官属有乐局检阅文字官、修制大乐局管干官、手分、楷书、书奏、书写人、通引官、定声、都作头等。

4.大晟府官制的主要特点 大晟府的官制主要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职官设置的“动态”特征,二是机构设置的多重混合型特征。大晟府的职官建制,有提举大晟府、同提举大晟府、大司乐、典乐、大乐令、主簿、协律郎、按协声律、制撰文字等,职官设置的“动态”特征表现尤为明显。大司乐、典乐、大乐令、协律郎当为“崇宁二年增置”,主簿为“崇宁三年增置”,按协声律为“崇宁四年增置”,制撰文字设立的时间当更晚。大晟府机构设置的多重混合型特征则表现为固定机构、临时机构及重组机构,如固定机构除“六案”外,还有“大乐局”、“鼓吹局”、“大晟府制造所”、“教乐所”等;临时机构如“修制大乐局”、“编修《燕乐书》所”等,均为承担某一特定任务而设,任务完成即罢;重组机构如“大晟府制造所”等,原为临时机构“制造大乐局”,罢“局”后人员分流、重组为“大晟府制造所”,则演变为固定机构;有些机构在隶大晟府后,仍有一定独立性,如“教坊”和“钤辖教坊所”等。

有关大晟府职官的设置、任替、职能、人员等,史料所述互有异同,学界对此亦多歧见,原因乃未及见大晟府职官为“动态过程”之职官设置,与对宋元以来修史者因对徽宗朝之偏见而随意增删润饰史料辨别不清所致。本书对大晟府建制、沿革、职官任替等有全面考察,可补目前学界研究之缺失,并在旧有31位大晟府职官的基础上,新又考出42位职官,并对总数73位中的46位职官任替情况作了编年考证。

(二)大晟府的乐制

大晟府的乐制主要包括乐理、乐论、乐器、乐调、乐谱等体制内容,本书主要对大晟府雅乐乐制、大晟府燕乐乐制、大晟府乐书编撰、大晟府乐器制造、大晟府乐调及曲谱作全面考证,得出了以下结论:

1.大晟乐的理论基础及音高、音阶 大晟乐的理论基础是魏汉津“指律”,但乐器制造却按刘昺“中声八寸七分管”乐制理论操作,实际制成的大晟雅乐黄钟音高为“b-c1”;其音阶为七声音阶(宫、商、角、徵、羽、变宫、变徵)、音域十二律外加四清声,故被讥为“用京房二变、四清”之说。

2.大晟雅乐乐器及应用 大晟府雅乐乐器分成前后两个部分,前期乐器依据刘昺“中声八寸七分管”乐论制造,包括景钟、编钟、镈钟、金、金镯、金铙、金铎等金部乐器7种,特磬、编磬等石部乐器2种,一弦琴、三弦琴、五弦琴、七弦琴、九弦琴、瑟等丝部乐器6种,长篴、箎、箫等竹部乐器3种,竽笙、巢笙、和笙、闰余匏、九星匏、七星匏等匏部乐器6种,晋鼓、建鼓、鼗鼓、雷鼓、雷鼗、灵鼓、灵鼗、路鼓、路鼗、雅鼓、相鼓、搏拊等革部乐器12种,土部乐器埙1种,木部乐器柷、敔2种,共八部39种乐器;政和六年续添“政和玉磬、金钟”,宣和元年蔡攸曾对大晟雅乐乐器做过改造,如分钟、篴、埙、箎、箫、琴“太、正、少三等”,改镈、钟为二器,罢一、三、七、九弦琴而只用五弦琴,罢闰余匏、巢笙、竽笙、和笙,改九星匏、七星匏为九管匏、七管匏,并创十二管匏而分太、正、少三等,又罢搏拊不用,创太、正、少三等“大晟籥”。大晟雅乐主要用于郊庙、朝会、宴享等各种场合,其乐器应用及表演形式较为繁琐,体现出浓郁的仪式音乐特征。

3.大晟燕乐初探 大晟燕乐出世较晚,其理论虽附会大晟雅乐而成,但除标准音高有所修正、理论体系趋于雅乐化外,在一些关键点比如宫调系统及部分宫调内容等,比之旧燕乐“改定”程度都不大。大晟燕乐乐器是依照大晟雅乐“中声”理论体系而制造的,有铁方响(金部),石磬、石(或玉)方响(石部),埙(土部),大鼓、杖鼓、羯鼓(革部),琵琶、箜篌、五弦、双弦、筝(丝部),拍板(木部),匏笙(匏部),觱篥、笛、箫、篪(竹部)18种,完全依照雅乐“八音”理论而行。其乐器虽附会“新燕乐八音”理论而制造,但实际使用则基本依照传统样式而行,不过在演奏时使用“大晟律”而已。大晟燕乐新补了“徵、角”二调,比之旧燕乐乐调有所增加,但“宫、商、羽”三调仍袭用“燕乐旧行十七调”而以“大晟律”略作“审按校定”。大晟燕乐曲谱的编撰前后共有三次,曲谱包括大晟燕乐“徵、角”二调(曲谱45只)和“燕乐旧行十七调”(曲谱323只)共368只。

4.大晟府乐书 大晟府乐书共32种。除刘昺编撰的《大晟乐书》外,尚考得刘昺及其他人编撰的乐书31种。如魏汉津《乐书》,刘昺《鼎书》、《政和大晟乐府雅乐图》、《政和颁降乐曲乐章节次》、《燕乐新书》,吴良辅《乐书》,吴仪《乐书》,刘诜“徵声”及相关著述,彭几《乐书》,姚公立《隆韶导和集》,盛允升《乐书》,蔡攸“乐书”,张俣《大乐玄机赋论》,佚名《大晟府燕乐乐器谱释图》、《大晟府燕乐曲谱》、《大晟府四时禁乐图》、《大晟府雅乐乐器谱释图》、《大晟府撰乐谱辞》、《大晟府燕乐八十四调并图谱》、《燕乐依月律撰词八十四调》、“阁谱”、赐予高丽的《大晟雅乐乐谱》、“《曲谱》一十册、《指诀图》一十册”等。

(三)大晟府的乐章及词曲

主要考察大晟府乐章及词曲的使用情况。得出了以下结论:

第一,大晟府乐章一般为四言诗,主要用于郊庙、宴享等礼仪,撰制者多为侍从官、馆阁词臣等。仍沿用“十二安”模式,但宫调系统及演奏实践比之前朝雅乐略有不同。大晟府乐章有特定的“谱、调、声”,大部分已经失传,有少量残谱可考。

第二,大晟府词曲则为燕乐范畴,除鼓吹曲用于警场、导引外,多用于宴享等场合,撰制者除京朝官外,多为选人、白衣人,这一点与乐章有很大不同。

第三,大晟府雅俗所用乐、乐调等有不同的模式,乐章用乐为大晟雅乐,其“谱、调、声”较为古雅凝滞;词曲所用为大晟燕乐,“谱、调、声”则更为灵动得多。尽管大晟府乐章及词曲有不同的音乐形式和文辞格式,但却有大致相同的音高和宫调系统,这一点为前贤所忽视。

本章对大晟府乐章及词曲的撰制、宫调系统、曲谱形式、使用方式、使用情况及《高丽史·乐志》所载大晟府词曲等有较为全面的考证。

(四)大晟府的词人及其他职官

主要对大晟府词人及职官人员、官员名称、生平履历及其在大晟府的作为,作全面深入的考索。

第一,大晟府词人如徐申、晁端礼、万俟咏、田为、江汉、晁冲之等,其仕历研究历来歧见丛出,原因在于未审宋人文献存有疏误,而明清以来转相抄录、几成定论。钩稽宋人文史资料细加考证甄别,是解决歧异的有效途径。本书谨从史料出发,参以宋代官制研究的新成果,对世传大晟府词人作了新的考辨。

第二,对主要乐官魏汉津、刘昺、刘诜、彭几、吴时、任宗尧、盛允升、朱维、蒋瑎等任职大晟府的履历、参与大晟乐制作及推广、传播情况等作了系列深入考证。

(五)大晟乐的流传

主要考察大晟乐、大晟曲谱及其乐章、词调在南宋的流传情况及其对南宋乐制、词乐、词法的实质性影响。

第一,大晟乐虽经靖康之变而遭到毁灭性的破坏,但并未“失传”。首先是乐器并非“皆亡”,南渡初南方各州郡如江浙、江南、福建、广东西、荆湖南北仍有“旧管大乐”存在,尤其是蜀“独以不被兵”而“获全”。其次是乐官、乐工并未全数被金人掠去,部分曾随宋廷南渡。如万俟咏、江汉、刘僴、成藻、任道、陆诚等。再次是乐书、乐章,如“徽宗《黄钟徵、角调》二卷”、“蔡攸《燕乐》三十四册”、“刘昺《大晟乐书》二十卷”、“《政和颁降乐曲乐章节次》一卷”、“《政和大晟乐府雅乐图》一卷”,至元末仍大量保存。

第二,南宋大乐乐制基本仍依大晟乐制而成。如绍兴间搜访大晟乐器、大晟乐工及重建大乐时依《大晟乐书》重造乐器、依《政和五礼新仪》使用乐器和歌乐等,又如南宋中后期太学遵用徽宗朝文宣王庙春秋释奠乐章及曲谱,州县释奠文宣王仍用“大晟府制度”等,均可为佐证。

第三,大晟曲谱在南宋尚存留于深宫内院或达官贵人之家,并在朝廷大宴等多种雅俗乐场面得到流传。但大晟曲谱除“燕乐十七调”外,多数曲谱仍无法成为勾栏、瓦舍广泛传播的时新曲调,加上南宋孝、光、宁、理四朝的多次校谱、订谱,大晟曲谱已远失前朝旧貌。不过,大晟曲谱的流传还是对南宋典雅词派的诞生产生了不可忽略的影响。

第四,流传于南宋的大晟曲谱辑考。大晟曲谱已编撰成书的至少有10种类型的曲谱集,靖康之变后有些已散失不存,但多数曲谱,如“徽宗《黄钟徵、角调》二卷”、“蔡攸《燕乐》三十四册”,共有曲谱368只,一直保存到了宋季至元末;“阁谱”(或称“宣和谱”),前者存于南宋宫廷,后者南宋中后期由金回传;大晟雅乐曲谱南宋宫廷及各州、军仍有保存,并在稍事改造后得到运用。本书主要以“春秋释奠曲谱”和“《风雅十二诗谱》”两种残谱为例,考察了大晟雅乐曲谱在南宋的流传情况,并以《行在谱》残谱为例,考察了大晟雅乐曲谱的基本乐法。

第五,大晟曲谱的流传激发了普遍的“校谱”之风,并促成了南宋典雅词派的形成。“校谱”之风始于孝、光间而于理、度间达到高潮,多以达官显贵、外戚势家为聚集中心(如四明史家、临安张家及广陵张家等),由势家牵头而由门客、雅人做具体校谱工作,性质为私家校谱而非官修。所校之谱多隐晦其来源且都以旧谱制新谱。校谱之风激发了南宋中后期的词风转型(如四明史家所校“清真谱”)并促成了南宋典雅词派的形成(如杨缵《圈法周美成词》)。校谱不仅团结了大批词客、雅人相与切磋音律、探讨词艺,且因校谱而形成了旨趣相似的词法。

本书以辨史为旨归,考辨问题时,偶有唐突前贤与时彦之处。本书乃广泛吸纳前人成果而得以粗成,故藉此对前贤与时彦致以崇高之敬意。本书考证仍嫌粗浅,疏误定不少,不值一哂。本书如可为学界进一步研究这一问题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或为博雅宏识不吝批评指正,则深为笔者所愿也。


[1] 胡鸣玉:《订讹杂录》卷一〇,第78册,第244页。按:本书所引各书版本、出版单位、出版年月及整理本之点校者(或整理者)姓名等,详见本书附录参考书目,注中恕不标出。整理本如已改书名(或虽未改书名,但有多家整理本需录其异、取其优者),则附点校者(或整理者)姓名。以下不再注明。

[2] 脱脱等:《宋史》卷一二九《乐志四》,第9册,第3003页。

[3] 详见《宋史·乐志三》(第9册,第2997页),《宋史·乐志一》(第9册,第2937页),《宋朝事实》卷一四(第180册,第235页),《宋史·乐志一》(第9册,第2938页),《宋史·乐志三》(第9册,第2997页)。

[4] 夏承焘:《天风阁学词日记》(一、二),《夏承焘集》,第5册,第95页;第6册,第66页。

[5] 以上论文及著作,详见本书参考书目,注中恕不标出。

[6] 详见杜佑《通典》卷首(第1页),郑樵《通志》卷首(第3页),马端临《文献通考》卷首(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