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法律实务(第2版)
- 韩玉胜 王达主编
- 4355字
- 2025-05-14 16:31:09
上编
第一章 概述
本章介绍职务犯罪的调查职责、管辖、追诉时效以及回避,这是所有职务犯罪案件开展调查前首先应当考虑的原则性问题。
“调查职责”一节列举了监察机关管辖的101个罪名,“管辖”一节明确了案件的具体承办机关,“追诉时效”一节分析了案件的调查必要性,“回避”一节保证了案件承办的合法性。

第一节 调查职责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据监察法和刑法等规定,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案件。

续表

第二节 管辖
管辖,指各级监察机关办理监察事项的职权分工。对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作明确规定,既可以有效避免争执或推诿,又有利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提供问题线索,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
一、一般管辖
1.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开展调查,实行分级负责制。管理权限,指干部管理权限,也就是监察对象的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本辖区,指本级监察机关所在的行政管辖区域。
2.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非公职人员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按照其所利用的公职人员的管理权限确定管辖。
3.几个监察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监察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监察机关管辖。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调查: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公职人员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事实的。
二、提级管辖
【提级管辖】[3]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1.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提级管辖:一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二是涉及多个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调查难度大的;三是其他需要提级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
2.上级监察机关对于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必要时可以依法直接调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调查。
三、报请提级管辖
【报请提级管辖】[4]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1.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所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报请上一级监察机关管辖:一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二是涉及多个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调查难度大的;三是其他需要提级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
2.监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及无隶属关系的其他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商请立案时,应当提供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已经查明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承办案件的监察机关认为由其一并调查更为适宜的,可以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
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5]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1.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由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指定给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一是管辖有争议的;二是指定管辖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三是下级监察机关报请指定管辖的;四是其他有必要指定管辖的。
2.被指定的下级监察机关未经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批准,不得将案件再行指定管辖。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以及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请示报告。
3.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将同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指定下级监察委员会管辖的,应当报省级监察委员会批准;省级监察委员会将同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指定下级监察委员会管辖的,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备案。
五、管辖争议解决
【管辖争议解决】[6]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1.对同一监察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监察机关都认为自己具有或者不具有管辖权而发生争议时,由它们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哪一个监察机关管辖。
2.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指对发生管辖争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均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上级监察机关。
六、其他管辖
【双管干部管辖】[7]工作单位在地方、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一般由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管辖;经协商,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规定移交公职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或者与地方监察委员会联合调查。地方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上述公职人员有关问题线索,应当向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通报,并协商确定管辖。
前述规定单位的其他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可以由地方监察委员会管辖;驻在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自行立案调查的,应当及时通报地方监察委员会。
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前述规定案件,应当将立案、留置、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等重要情况向驻在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通报。
【退休人员管辖】[8]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
对前述规定人员,按照其原任职务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指定或者交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优先管辖】[9]被调查人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依法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应当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别依职权立案,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协调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
【移入管辖】[1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监察机关对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审核,并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其他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本单位对部分问题线索有管辖权的,对有管辖权的部分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将其他问题线索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监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及时退回移送机关。
【移出管辖】[11]监察机关发现依法由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监察机关调查结束后,对于应当给予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行政处罚等其他处理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第三节 追诉时效[12]
追诉时效,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调查职务犯罪分子的犯罪事项。
【追诉时效期限】[13]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4]:
1.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2.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3.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4.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追诉期限的计算】[15]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对一般职务犯罪而言,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例如,行为人贪污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时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那么,追诉期限就是从行为人贪污罪成立之日起计算,经过五年未被追诉的,不再追诉。如果行为人在贪污罪的五年追诉时效内又犯追诉时效为十年的受贿罪,则两罪的追诉时效都从受贿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此时两罪的追诉时效不累加,而是分别计算,从受贿罪成立之日起经过五年贪污罪不再追诉,从受贿罪成立之日起经过十年受贿罪不再追诉。
职务犯罪行为连续或者有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犯和继续犯的相关规定,详见上编第二章第四节。
第四节 回避
回避,指调查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不得办理该案件。对回避作出规定,主要目的是确保监察工作客观、公正、合法,树立监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回避】[16]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17]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1.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决定其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监察人员自行提出回避,或者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要求监察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形成记录。
2.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3.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调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1] 本书中的条文主旨均为编者所加,仅供读者参考检索。
[2] 《监察法》第16条第1款,《实施条例》第46条。
[3] 《监察法》第16条第2款,《实施条例》第47条第1款、第2款。
[4] 《监察法》第17条第2款,《实施条例》第47条第3款、第50条。
[5] 《监察法》第17条第1款,《实施条例》第48条。
[6] 《监察法》第16条第3款。
[7] 《实施条例》第49条。
[8] 《实施条例》第53条。
[9] 《监察法》第34条第2款,《实施条例》第51条。
[10] 《监察法》第34条第1款,《实施条例》第171条。
[11] 《实施条例》第32条。
[12] “追诉时效”应属于上编第五章第四节的内容,因其为案件调查首要考虑因素,故首章提出职务犯罪调查所适用的部分追诉时效规定。
[13] 《刑法》第87条。
[14] 最高检《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15] 《刑法》第89条。
[16] 《监察法》第58条。
[17] 《实施条例》第283条:本条例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