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老年人婚姻家庭与社会交往》: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老人,监护人怎么确定?

典型案例

80岁的李大爷精神矍铄、身体硬朗,与老伴儿刘大娘育有一儿两女。今年年初,老伴儿和长女突然先后离世,李大爷深受打击,记忆力迅速下降,经常丢三落四,后经诊断患上了重度阿尔茨海默病,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位子女对谁来担任李大爷的监护人这一问题,各持己见。儿子李甲认为,妹妹李乙耐心细致,应担任父亲的监护人。小女儿李乙则认为自己已嫁到外地,回趟家不方便,哥哥李甲与父亲同村,应担任父亲的监护人。

以案普法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身体各项机能相应减弱。老年人常因身体、精神疾病等原因,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设置了监护制度,当老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时,由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老年人(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等。对于李大爷这样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老年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监护人:

(1)法定监护。根据《民法典》第2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李大爷的配偶、父母、长女均已去世,应由具有监护能力的儿子和小女儿担任监护人。

(2)指定监护。案例中李大爷的儿子和小女儿虽都具有监护资格,但对监护人的最终确定存在很大争议。根据《民法典》第31条的规定,可由李大爷(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如果子女对指定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李大爷的子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意定监护。根据《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李大爷还可以在自己意识清醒时,与信任的人或者组织协商,事先以书面形式安排解决自身的监护问题。这种情形下,一旦老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直接确定监护人,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