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近代公德的流变研究
- 史少博
- 7字
- 2025-04-29 20:08:27
第一章 相关理论
第一节 论公德之要义
每一国家的国民公德水平,是该国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公德”属于“道德”,人类的道德问题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按照康德的观点,凡是理性知识,或者是质料的,考察某一个客体,或者是形式的,只探讨知性与理性本身的形式、探讨一般思维的普遍规则,不触及客体之间的区别。“形式的哲学就叫做逻辑学,而与一定的对象及其所服从的法则打交道的质料的哲学则又有两种。”[1]由此,康德认为这两种法则,或者是自然的法则,或者是自由的法则,关于自然的法则的科学康德称其为物理学,而关于自由的法则的科学康德称其为伦理学,并且康德认为物理学也称为自然学说,伦理学也称为道德学说,自然有自己固有的内在法则。康德认为逻辑学不能有经验性的部分,而道德学具有自己的经验性,有经验性的部分。因为逻辑学“必须为作为一个经验对象的自然规定其法则”[2];而道德学说则是“必须就人的意志被自然所刺激而言为它规定其法则”[3]。逻辑学、物理学具有普遍性,具有科学性,是一切都能遵循的法则;而伦理学、道德学不具有普适性,每一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道德都会有所不同,道德学的指向只是应当,即应当遵循的规则、法则。伦理学不仅具有经验性的部分,而且也具有理性的部分。康德认为伦理学中的经验部分可以叫作实用人类学,伦理学中的理性部分可以称为道德学。关于“道德”的内涵,自古以来,思想家、理论家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过界定。道德的主体是人,任何人的人性中既有善性也有恶性,只是每个人人性中的善性、恶性有多少之别。人人都有欲望,一旦欲望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演变为贪欲就会产生恶。由此,人需要用善的意志,来控制自己的激情、贪欲,“在这个世界,人类的行动者必须努力实现其自律性为其设定的目的”[4]。道德为我们的行动设定规则,“道德法则给我们指定了一个我们的理性本性要求我们追求的终极目的或至善”[5]。道德中的“道”本义即“道路”的意思,引申为“规则”“原则”“规范”“道义”“规律”等;道德中的“德”,从字形上分析为“人心直”,即人有高尚的人格、善良的品质为“德”。道德是以善恶的价值标准、评价方式调节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内心观念等手段,促使人形成合乎规范的行为习惯。道德具有阶级性、历史继承性。近代以来,道德又分为“公德”与“私德”。在东洋哲学中,日本明治时代的福泽谕吉首先提出近代意义上的公德概念,并且将公德与私德相对应进行界定,从而引发了日本明治时代理论界“公德论”的高潮。我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也受到了福泽谕吉公德论的影响,根据自己的理解,也阐释了公德、私德的内涵。当今时代,为更好地提高国民的公德水平,本书重新审视公德之要义。
一 公德是对“公”之德义
公德中的“公”与“私”相对,指“公共”“国家”“集体”“团体”“群体”,日本近代的《文部検定修身科教案提要》中指出:“公德即对公之德义。”[6]也就是说,公德是对国家、对集体、对团体、对群体、对公众、对公共之德义。日本明治时代的著作《国民读本》对公德的阐释是:“公德是对社会的德义,即重视公众的卫生、尊重社会的规律,爱护公众的物品等,时刻考虑众人的利害而从事行为的德义。”[7]公德的主体是人,客体或是人或是物,公德所指向的人不是特定的某一个人,而是指向众人、群体、集体、团体;公德指向的物,一般指向公共财产、公物、公共场所,有时也指向非特定个人之物,即非亲非故不认识之人的财物。公德表现为: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例如在公园里不损害花草,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候不挤上挤下,等等。
“公德即对公之德义”中的“德义”,有人诠释为道德信义,也有人诠释为道德义务,也就是说公德是国民对集体、团体、群体、公众按照一定规则、规范行为应履行的义务。出自义务作出的行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而“义务是一种就自身而言即善的、其价值超乎一切东西的意志的条件”[8]。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公德属于道德,故而公德也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而“特殊的意识形态概念主要是通过某种利益心理学发挥作用,而总体性意识形态则使用一种更形式化的功能分析而不涉及各种动机,使自己只限于对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起作用的结构性精神差异进行客观的描述”[9]。某一个国家公德水平的高低、全体国民公德素质的呈现,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外在体现,故而,现代社会,每个国家的政府都非常重视本国的文明建设,尤其重视文明建设中的公德教育。近代以来,各国政府一般会明确当代社会公德的内容、原则。由此,我们可以更加具体地理解公德即为对“公”之德义。
梁启超认为公德是“相善其群”,私德是“独善其身”,其实梁启超已经把公德指向“群”,这个“群”就是指向大众、公众、集体、社会、国家,即公德指向“公”,“相善其群”即对“群”友好,善待其“群”,按照梁启超的诠释,可以理解为公德即对群之德义。梁启超所诠释的私德指向“独善其身”,由此,可以得出私德为公德之基础,没有“独善其身”,何谈“相善其群”。公德即对“公”之德义,其中既蕴含了对“公”之德,又蕴含了对“公”之义务。日本近代的吉村胜治认为:“‘私德’是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等熟人之间的道德;‘公德’是对不熟悉的社会公众之德。例如不损伤在公园里的树木,在图书馆珍惜书籍就是对团体守公德;乘车买票的时候插队抢先、在电车内给其他乘客添麻烦等都是违背公德。”[10]乾长昭直接将公德定义为:“公德即对社会之德义。”[11]无论各国思想家、理论家怎样界定公德,其公德定义中都会蕴含对“公”之德义,“公”与“私”相互对应而存在,“‘公’之事与‘私’之事相互区别,不能混同”[12]。“公”指向共同的、大众的、集体的、团体的、公共的等;“私”指向自己的、自我的、与我有密切关系的等。故而无论是独善其身,还是对亲人、朋友、熟人之间的友善之德,都属于私德;与之对应,凡是指向公众、公共等之德,都属于公德。板垣源次郎认为:“公德是我们作为社会成员都应该遵守之德,‘公德’与‘私德’相对应,‘私德’是对与自己有特定缘故关系者之德,‘公德’是对社会之德,不给公众添麻烦,并且为公众提供便利,又对自己所属的团体尽力,尊重爱护公共物件。自古以来,社会道德的根本是好意、同情,‘公德’也是源于好意、同情。”[13]
每一国民,都有遵守对“公”之规则、规范的义务和责任。任何国家的国民,都会从国家、社会、集体获得一定的权利和利益,由此也必须对国家、社会、集体尽一定的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每一个人都不能无限制地膨胀自己的欲望、不能一味地索取利益,否则,其利益最终也无法实现。由此,井上哲次郎这样诠释公德:“公德是作为公众一员所拥有责任之德,此解释最为恰当。”[14]由此可以看出,公德是对公众之德,个体人作为公众的成员,拥有对于公众、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拥有爱护公共财物的责任和义务,拥有维护公共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即“对国家、社会公共之德义,谓之公德”[15]。由此再次表明“公德”是对“公”之德义。
二 公德是缔造有秩序社会的重要手段
“有序”和“无序”相对,“有秩序”就是不杂乱、有顺序。关于“秩序”的内涵,日本近代思想家七理重恵这样界定:“秩序即有规则、有规律的顺序之事。”[16]明治时代的板垣源次郎认为:“物有本末、有轻重;事有缓急、有先后。对于事物的本末、轻重、缓急、先后的顺序,进行适当的选择,不能使之颠倒,这就是秩序。……我们行住坐卧、处理身边的事物,如果没有秩序,也只会陷入混乱的错误……我们的社会,依靠历史养成的人情、风俗、习惯、舆论等维持其秩序,并由此构成一般的道德思想。……国家也有法律规则维持其安宁的秩序,假如有人胆敢不遵守法律而妨害他人,就会遭到法律的相应惩罚。如果有人违反人情、坏乱风俗、违反习惯、不顾舆论行事,社会也有必要给予其适当的制裁,由此维护社会的和谐。每个人作为社会一员,有义务、有责任协同一致维护社会秩序。”[17]社会只有有秩序才能正常运行,如果陷入无序的混乱就会寸步难行。社会的有秩序是由于规则、规范的存在,例如公路上车辆有序行驶,是因为交通规则限制了驾驶者。人不是孤立地存在,而是社会性地存在。人都具有二重性,既是自然人,也是社会人。有血有肉的自然人,需要物质资料来满足自然生存,人的物质资料来源于生产,而技术化、现代化的物质生产,现代化、社会化的生产过程,构成了当今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现时代更需要公德的彰显、需要社会秩序的维护。人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而众多人组成的社会必须是有序的才能正常运行。而当今社会的有序性,只有依靠法律和道德等手段约束人的私欲、贪欲才能实现,否则会陷入无序的无政府状态中,使得大多数人的利益最终难以实现。“法律规定正确的行为,罪恶的过错明文加以禁止;所以法律不让我们去做鄙劣和邪恶的事。”[18]道德使人向善,使社会更加文明。每一国家政府都运用权力通过法律及道德等手段统治国民、引领国民形成有秩序社会,从而实现大多数人的幸福。因为“政府不只是想为某些个人达致一定的生活标准提供便利条件”[19],而是要保障最大多数人的合理、正当利益得以实现。“人是社会动物。团体行为和个体行为一样,构成完整人类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20]人是社会一员,是人类一分子。团体、集体、社会有序、和谐,才能使其中的每一成员都受益。与此同时,每一成员也必定对团体、集体、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团体可以获得比其个人成员通过单独活动所能获得的更多的资源和权力,也可以对圈外人造成比其个人成员通过单独行动所能够造成的更大的损害。如果补救损害是我们责任实践的一个功能的话,我们就会希望团体所造成的损害和个人所造成的损害一样,也能够引发责任”[21]。由此,作为人类一员,不仅有维护某一团体、某一集体的责任和义务,而且有维护国家、维护人类社会秩序的责任和任务。
社会的秩序是国家给予国民行为设定规范、规则下所达到的状态。法治、德治的职能都是为国民的行为设定规则、规范。古今中外,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会采取法治、德治的手段使社会有秩序、和谐发展。“国家成为文化国家,不仅仅依靠法治实现,而且还要依靠道德实现。无论哪个国家,权利也是实现自己的重要机能,并且在文化国家里,法治和德治是文化国家的两大原理。”[22]每个国家都会通过法治、德治治理国家,有的国家偏重于法治,有的国家偏重于德治;而即使是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也会有所不同,有的时期会以法治为主,有的时期会以德治为主,有的时期则德治、法治并举。法律规定国民的行为规则、规范,久而久之,国民遵守法律就形成了行为习惯,为此也会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例如日本明治初期,虽然社会科技取得了进步,但是当时的公德状况却遭到欧美国家的人耻笑,人们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挤上挤下,杂乱无序,明治初期的公德教育效果不佳,很难改变国民长期以来形成的不良行为习惯,于是在理论界的推动下,日本政府发布了有关公德的法律条例,很快取得了良好成效,交通秩序井然。“法律的颁布可能制定出诚实和人道的标准,最终改变和提高现有的道德。”[23]“或者像奥诺雷所说的,道德可能依赖于法律。有时为了确认道德上的正确行为,我们需要法律。”[24]法律、道德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法律给人的行为设定规范并强制国民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否则会受到相应惩罚;道德给人的行为设定规范并教导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对于违背道德规则、规范者只能采用舆论谴责,故而属于道德的公德如果想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只是依靠公德教育、公德劝导是不够的,而“法律也可以通过它的强制性资源加强道德”[25]。利用法律的强制性可以扭转国民违背公德的陋习,从而促使国民形成良好的公德习惯。“法律有可能影响道德领域的因果思考,就像它受道德领域的影响一样。在这方面,法律能够对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实践作出重要贡献。”[26]日本明治时代,正是因为公德教育与相关法律法规相互协力,才使得日本国民的公德水平快速提高。
“设想一个非道德的世界秩序,的确不会去除我们对道德法则的内在意识,但却使我们与道德法则一致的有目的的行动变成非理性的。”[27]有规则、有规范才会有秩序,而这些规则、规范是由法律、道德等设定的,而法律的制定需要理性,道德选择也需要理性,公德的相关条例也依赖于理性。“作为国家有国宪、国法,维持国家的秩序有法规、道德以及习惯。”[28]公德属于道德,是维护公众利益、维护公共秩序的必要之“德”。“社会的有秩序,不仅仅需要抑制私欲、私情,而且需要公共精神的发挥。”[29]日本近代思想家福士末之助认为:“秩序是公德表现的一个方面,是按顺序、有条理之事。秩序是在多数之间按照顺序整顿之义。……例如船车的乘降按照先后顺序不能乱杂……”[30]故而公德是缔造有序社会的重要手段,并且与公德协力的相关法律、条例,同样也是缔造有序社会的重要手段。
三 公德是人类获得自由的保障
关于“自由”的界定,理论界从各个角度进行了诠释。人人都向往自由,但自由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自由是有限的自由,而不是无限的自由。“人类同时又是有限的,从属于一个它一定程度上可以认识,在一定程度上能受它的理性选择所影响的自然世界,就是这个世界,人类行动者必须努力实现其自律理性为其设定的目的。”[31]自由是在不侵害、不妨碍别人利益的前提下,不受外力胁迫,按照自己的意念做事。日本清泽满之指出:“自古以来就有‘因果的必然和意志自由’的议题。”[32]叔本华认为“自由”是“带否定特性的概念”[33]。哈耶克认为自由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自由,即人的自由是在规则、规范限定之内的自由。康德认为人有“自由”和“意志”,并且主张“意志自律”是道德的基础和源泉。黑格尔主张“必然”是“自由”的基础,认识了“必然性”,也就获得了自由,并且黑格尔认为无知的人是不自由的,因为与无知者对立的是陌生的世界。人既是肉体的存在,也是精神的存在。人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具体地、历史地、社会性存在,故而人对自由的欲求具有广泛性。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的自由是与历史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实践紧密联系的,只有到达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实现人的真正的自由。
人不仅是肉体的存在,而且也是灵魂的存在,肉体的存在需要物质的满足,灵魂的存在期望自由。“无法自律有时不能算是恶行,恣意放纵绝对难逃应有的罪名。恣意放纵在于邪恶的激情和邪恶的理性;在前者的影响下,处于欲望的引诱会做出可耻的行为,至于后者在欲望的支持下,判断力会走上歧途,会使知觉失去发现错误的能力。……节制的人基于他拥有的灵魂,处于所有的场合都能泰然自若,不会出现剧烈的改变,非理性与理性的谐和与混合能够使他保持清明的神志。”[34]值得注意的是,人类既有欲望,也有理性。“欲望部分与理性部分建立的关系,如同末尾与首位的对立或者最低与最高的差异;要是理性的部分已经占有首位,其他的部分只有退居其下,再也没有争夺的可能。有的受到指定担任中间部分的角色,虽然拥有统治的功能,却不知道有些受到消减,终结居于最高位置的特质,已经不适合于情绪或欲望的部分,因为它对这两者不会受到管辖或是愿意追随,就是与理性部分的关系也不能加以管辖或领导。看来情绪的功能最合乎自然之道的位置应在两者之间的中央;因为理性的法则在于统治,情绪的功能可以统治或者被统治,它的被统治在于顺服理性的要求,等到欲望功能不能听从理性,则由情绪的功能出面加以抑制和惩处。……节制和均衡限定在平庸的范围之内,还有就是理性的功能所要达到的目标,在于将激情减弱到温和适宜的程度,这样就可以称为神圣的结合。……因之理性的力量在于抑制非理性的激情,经过衡量加以降低,建构出保持不多不少的中庸之道。”[35]人人都有对自由的欲求,都希望自由自在、不受约束,然而自由不是任意妄为、我行我素,如果放任自由,就会伤及他人,损害群体、他人的自由,反过来自己也得不到真正的自由,反而陷入痛苦。“完全随心所欲不会想要戒绝……终究还是得不到欢乐,也无法让欲望满足。……须知恶行带来的欢乐无法免于忧愁和悲伤,也不能获致心灵的满足和安宁。……要是处于无往不利和兴旺发达的局面,除非你能将情绪保持在心灵的水平,让贪得无厌的欲望受到控制,从而解脱畏惧和焦虑的压迫,否则你面临的处境,如同倒出美酒让高烧的人饮用,供应蜂蜜给患有胆汁症的人进食……如果你知道何谓体面的生活和高贵的善行,那么你对生命会感到悠然自得。”[36]假如一个司机只是追求自由而无视交通规则,其结果必然害人害己。在一个会场里,假如人们都无视公德规范、规则,大声喧哗,拥挤混乱,扰乱秩序,最终任何人都无法获得自由。“自由主义的泛滥,不仅破坏国家制度,而且也破坏社会秩序。”[37]个体的自由,与社会整体联系在一起,自由不仅仅是单个人的自由,也不是少数人的自由,随着社会的进步,努力实现人的自由,或者绝大多数人的自由才是目的。人类都想获得自由,并且一个人的自由不是无限的自由,也是不能妨害别人自由的自由,所以任何人的自由必须是在遵守一定规则、规范下的自由,这些规则及其规范对每个人的自由设定界限,从而保障绝大多数人的自由,一个国家为每一个国民设定的规则、规范,才是每一国民获得自由的保障,否则,每个人都无限制地享有自由,那么这些自由的主体之间因个体自由的放大会相互碰撞、相互伤害甚至相互厮杀,导致的结果是失去了自由,而无法获得想要的自由。“宇宙的一切事物都受因果规律支配,人类社会也有因果规律。人如果不依赖于因果法则的话,就不会有所谓的自由。自由和责任是不可分离的,自由和责任相伴而存在。”[38]自然界有其固有的自身规律,人类社会也有内在规律,也具有因果律,“在建立我们道德行为人以及用道德与法律规范和实践联结在一起的共同体的成员的身份和地位上,我们的道德和法律责任实践扮演了一个中心角色。在这些实践当中,因果关系原则将我们与世界的事件联系在一起这方面扮演了一个中心角色”[39]。公德隶属于道德,故而人遵守公德,是获得自由的重要保障,“不论哪种行业职位和生活方式,只要重视美德和善行的实践,就可以避免烦恼,享受人生的乐趣”[40]。由此,人只有遵守社会的一切规则、规范,当然包括遵守公德规则、规范,才能实现有限定的自由。
公德是对公众之德、对公物之德,是在公共场合顾及他人感受之德。在现实生活中,只有每一国民“相善其群”、爱护公共财物,在公共场合维护公共秩序,才有可能使每一国民获得正当的、真正的自由,“秩序和自由是相互提携的,要想获得自由,就必须守纪律、遵规则,维护秩序”[41]。如果没有和谐的社会秩序,没有对个人行为的规范、规则,如果没有法律、道德,如果人类都失去了公德,任何人也就很难获得真正的自由,故而可以说公德是人类获得自由的保障。